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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死亡继母交还孩子 生母理应接受亲生儿子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生父死亡继母交还孩子 生母理应接受亲生儿子 >

[案情]


宋某与朱某于1987年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名小皓。1992年8月,小皓的生父与生母到民政部门协议离了婚,小皓随其生父朱某生活,抚育费由朱某一人承担。


1993年7月,朱某与蔡女士再婚,次年生育一女孩,小皓与他们共同生活。宋某与杨先生再婚,并生育一子。2003年4月初,小皓的生父病故。蔡女士一人抚养两个孩子有困难,便提出让宋某领回小皓抚养。但宋某却提出,再婚后又生育一子,加上杨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他人9万多元,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小皓,因而拒绝接受亲生儿子。为此,蔡女士以小皓应由生母抚养为由将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小皓还给生母。


法院经审南昌看癫痫病的专科医院?理认为,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以自己生活困难而拒绝抚养或者把抚养义务推卸、转让给他人。现因小皓生父已经病故,原告蔡女士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要求被告宋某领回亲生儿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亲生儿子小皓领回抚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孩子抚养权纠纷案,继母蔡女士对继子小皓已经形成了十多年抚养关系,为何法院还要支持蔡女士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小皓的继母蔡女士虽然在经济上要比生母宋某条件好一些,但作为生母对小皓是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母对小皓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法定抚养义务不因自身生活困难而拒绝履行或者推卸、转让给他人。


生父母对生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生子女是第一位的亲属关系。是其他等级关系无法替代的。当其他等级的关系与第一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第一位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在血缘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虽也具有血缘关系,但是属其他等级关系,比起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要低一些。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婚姻法中虽规定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换一句话说,只有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间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必然带来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权的影响,除非继父母自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否则亲生父母仍应负责对亲生子女的抚养。因此,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发生冲突时,后者更应得到法律羊角风怎样治疗?上的支持。


本案中,小皓的生父病故,与蔡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消失,蔡女士作为继母不愿继续抚养小皓,有权要求小皓生母将其亲生儿子领回抚养,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宋某是小皓的生母,不管经济状况如何,都对已经丧父的小皓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虽然朱某与宋某在离婚时对小皓抚养作了约定,但该约定只对朱某与宋某间具有约束力,并不影响宋某对亲生儿子小皓所南宁癫痫病医院哪家好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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