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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一对亲兄弟争夺母亲骨灰 对簿公堂

日期:2016-5-2(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蕉城:一对亲兄弟争夺母亲骨灰 对簿公堂

宁德网消息(吕泽西)近日,蕉城区法院对一起亲兄弟因争夺母亲骨灰而引发侵犯人身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4名原告要求2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母亲骨灰返还原告,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死者何花在9岁时便由父母作主,送给赤溪镇黄田村民黄前生当童养媳。17岁时治癫痫的方法,二人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19岁时,何花离家出走与赤溪村人付石达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五子女:付荣华、黄荣林、付荣辉、付荣锋、付荣美。其中,黄荣林在出生7个月后,何花与付石达夫妻便将其送给黄前生作养子。2010年2月份,何花因病去世,付荣华、付荣辉、付荣锋、付荣美等4人将母亲遗体火化后,置其骨灰于赤溪村茶山上南宁哪家癫痫治疗最好医院 。同年10月份,黄荣林与其叔父黄前松(黄前生之胞弟)跑到山上将死者何花骨灰拿走,藏匿起来,欲按当地风俗将死者的骨灰与黄前生一起合葬。

该事件通过当地村委等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同年11月份,付荣华、付荣辉、付荣锋、付荣美等4人便将黄荣林、黄前松告上霍童法庭,要求返还死者何花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蕉城区法院霍童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多次上门协调,最终促使二被告在诉讼期间,将死者何花骨灰返还原告,但二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任何调解协议。原告则认为二被告虽将争议的骨灰归还,但无诚意,不申请撤诉,要法院给个说法。

蕉城区法院认为,骨灰是死者人身权利和生前尊严的延伸,对于骨灰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按照死者的生前意思表示办理,在死者生前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按死者最近亲属及继承人的意思办理。

本案中,死者何花生前并无明示对其尸体或骨灰如何处置,因此对其骨灰的处置应由其近亲属及继承人完成。何花虽曾是死者黄前生的童养媳,二人也曾按习俗同居过,但在何花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便自愿与付石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死者何花与死者黄前生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即使死者黄前生生前有遗愿要将何花骨灰与其一起埋葬,亦属违法无效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荣林、黄前松以遵照死者黄前生遗愿为由,按当地民间习俗擅自拿走死者何花骨灰,显然不妥。作为被告黄荣林虽与4名原告一样均系何花所生,但其自幼就被生父母送给黄前生当儿子,与黄前生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之规定,被告黄荣林与生母何花及4名原告之间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是无权擅自处置死者何花的骨灰,其拿走死者骨灰的行为显然侵害了4名原告对其母亲骨灰的埋葬、管理权。但鉴于被告黄荣林系何花亲生子,从伦理上讲其祭奠生母并无不妥,而且其与另一被告黄前松是基于当地的民风习俗,才擅自拿走死者何花的骨灰,主观上并无任何亵渎死者灵魂的故意,客观上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死者何花的骨灰返还原告,没有非法利用、损害死者骨灰。因此,二被告虽有侵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本案争议的骨灰已被原告领回,被告侵权的事实已不存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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